邗食药监办〔2007〕21号
各科、室、所: 《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邗江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依申请举行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三、听证应当突出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先听证的原则,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吸收合理意见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实行告知和回避制度,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六、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条件、数量。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 参加决策听证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实行义务服务。 七、听证会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由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并作好听证会记录;会后,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成为局党组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在决策中未采纳的,承办科室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八、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科室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九、对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 十、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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