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食药监办〔2008〕32号
各科、室、所: 现将《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扬州市邗江区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审查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和《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生的工作秘密事项一览表》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科室的承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 (三)由局负责定秘解密审核工作的人员提出保密专业审查意见; (四)由局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 第八条 各科、室、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九条 各科、室、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 第十一条 局保密委员会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各科、室、所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保 密审查工作流程图 2.扬州市邗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保 密审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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