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食药监综〔2008〕15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行为,保证区内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开展回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原则 (一)定期定点回收。由我局选定符合条件的回收承办单位定期回收过期药品,未列入定点单位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组织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活动。 (二)按照“四统一”规范管理。一是统一设置“邗江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标志;二是统一设置“邗江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及其标识;三是统一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等专门台账;四是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可将家庭储存的药品带到就近的回收点,在药师指导帮助下进行清理,将过期药品放入回收箱。定点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 (三)过期药品回收仅面向家庭和个人,除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外,群众送交的其余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四)对各类组织或单位的药品不进行回收。 二、定点单位的产生方法及标准条件 (一)产生方法。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产生回收过期药品定点单位,城区配置3—4家,镇区配置1—2家定点单位。 申办程序为企业申请、本局评定、对外公布。拟承担此项工作的零售企业可到本局药品综监科领取并填写《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申请表》。本局初步评定后,拟定回收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如符合规定的标准条件,本局将正式确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并与所有定点单位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责任书》。 (二)标准条件 1.有健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GSP认证并经GSP跟踪检查合格的企业。 2.具有较好的企业诚信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守法诚信经营,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销售假劣药品的行 为。 3.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各项规定。 三、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管理程序 (一)登记。定点单位回收过期药品应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进行专账登记,详细记录所回收药品的品名、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金额、送交人和联系电话、记录人等内容。 (二)存放。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三)移交。各定点单位定期将回收的药品送本局集中存放。移交药品时要清点数量,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四)销毁。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由本局统一组织销毁。 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 (一)各定点单位要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将其作为维护居民用药安全,提升企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和帮助消费者把好用药关,促进合理用药。 (二)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回收的过期药品,不得将其再次销售或流入社会。 (三)本局将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特别是存在回收药品销售或外流行为的,将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五、其他事项 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对零售企业实行自愿原则。凡有意从事此项公益活动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报名申请,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底。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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