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食药监综〔2008〕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近期,我局对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少数单位对《反兴奋剂条例》执行不到位,出现违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现特别重申以下要求: 一、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并做好验收、检查、销售、保管、出入库登记记录。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经营曲马多和氨酚氢可酮片。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再经营γ-羟丁酸和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企业原有库存相应品种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或按规定销毁。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自查自纠,杜绝违规经营。我局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违规者将依法从严处罚。 附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规定介绍》及目录
二00八年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