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境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政策法规信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及有关统计结果;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食品行业认证认定的情况等; (三)动态信息: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社情民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上报市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日常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报送信息的分析、综合及上报工作,并通过简报、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全办公室统一扎口,集中发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沟通,构建工作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专家评估等制度,加强对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报送有关信息的; (二)发布、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的、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四)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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