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肉类食品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深受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近年来,我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活动中,突出把肉类食品安全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肉类食品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生猪养殖源头治理还不够到位,病害生猪不能有效处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还未有效遏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多量小,私屠滥宰、未经检疫的肉品在市场上时有发现;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较大漏洞,加工肉类食品还不够规范,抽查合格率普遍不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肉类食品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加强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开展肉类食品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工作原则、重点及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坚持集中整治、综合整治、长效整治和强化日常监管、强化联动监管、强化制度规范的原则,以生猪及其制品为重点产品,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变质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目标,以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为手段,抓住肉类养殖、加工、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得到根本保障。通过综合整治,使动物养殖违禁使用药物现象基本消除,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水平进一步提高,肉类加工更加科学规范,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上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肉类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动物养殖源头治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要对照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2年第227号公告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发布的《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加大查处禁用兽药的清缴禁用工作力度,对兽药市场进行清查,特别是要将县乡农村地区作为清查重点,清查出的禁用兽药全部销毁,并追根溯源,追查禁用兽药源头,依法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饲养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违禁药物;对畜类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的,坚决予以处罚;强化对畜禽动物的免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强动物产地检疫,严禁未经检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置,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二)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级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人口、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确定定点厂(场)的数量和布局。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它畜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重新进行审查。推行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定期审验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清理整顿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屠宰企业要逐步完善各项硬件设施,特别是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等,并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检疫提供必备的条件。

(三)建立良好操作规范,提高屠宰肉品安全保障水平。生猪屠宰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定点屠宰场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外省调入的畜禽,其检疫证还必须有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定道口检查验讫印章,否则不得入场。确保待宰生猪健康良好,禁止从染疫区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动物检出多发区调入生猪。屠宰过程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按照DB32/414-2000《江苏省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并建立检疫档案。屠宰企业要切实按照GB/T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完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健全屠宰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按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同步开展肉品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和完善肉品检验质量档案,跟踪监测屠宰生猪的来源、肉品销售去向和安全卫生情况等,实施肉类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四)严格实施肉类生产加工市场准入制度。肉类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生产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加工熟肉制品必须严格按照GB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采购原料肉、生产加工和检验检测,所购的原料肉应经动物防疫监管机构检疫合格,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要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严格操作规范、规程,不得使用违禁添加剂,严格按照肉制品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

(五)有效规范肉类食品市场销售秩序。加强肉类食品市场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肉类市场举办者要强化对肉类食品的索证索票工作,对肉品质量证明进行严格验证,无检疫证明和检疫验讫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类生鲜肉市场、超市、专卖店要符合卫生条件,配备低温冷冻冷藏设施,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各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并建立肉品登记制度,设立肉品采购登记薄。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肉类状况调查,摸清安全隐患。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肉类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依照我办印发的相关调查提纲,扎实开展调研,全面查找安全隐患,有效评估本地区肉类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生猪养殖状况,肉类市场需求情况,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规模、能力,肉类加工、肉类市场流通状况,生猪饲养、检验检疫、生猪经营、屠宰、运输(外地生猪、白条肉)、批发、零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安全隐患等,全面掌握和摸清肉类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状况。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市、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肉类食品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畜禽屠宰和肉类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市场肉品来源渠道,台帐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加工企业采购肉品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杜绝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流入渠道;对上市肉品的检疫证、章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对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的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和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的窝点,始终保持常态整治的高压态势;严查生猪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品上市交易行为,对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证物不符、印花票据不全的上市肉,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检查累犯的屠宰厂(场),取消屠宰资格,收回标志牌等。

(三)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检验检疫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屠宰现场监管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场)实施检疫。宰前,由驻厂(场)动物检疫员检查其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场)屠宰。宰中,严格执行屠宰和肉品检疫操作规程,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动物检疫员要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由动物检疫员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进行销毁,坚决杜绝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场)上市。严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防止逃检、漏检的猪肉产品上市经营,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各地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引导肉类产业向规模化养殖、机械化屠宰、规范化加工、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肉类食品从养殖到餐桌全程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公司加殖场,殖场带农户的养殖方式,增强规模化养殖能力;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升机械化屠宰水平;加强肉类流通网络建设,发展肉类市场冷链运输、连锁经营、品牌加工、定点挂牌销售等现代市场营销模式,提高放心肉在市场份额中的比重。各地要选择一批基本条件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五)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各地相关部门要面向屠宰厂(场)、加工企业、肉品市场、餐饮行业和广大群众,加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政策等的宣贯力度,编发有关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鉴别方法的宣传资料,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病害肉的危害性,教育从业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对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肉类食品综合整治行动,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放心。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市政府要把整治和规范食品市场包括肉类安全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范畴,经常性地对本辖区内畜禽饲养、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整治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纠正,把肉类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部门间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齐抓共管,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促,落实措施。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肉类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协助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跟踪检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定期组织检查和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涉及生猪养殖、屠宰、肉品加工及肉品流通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

(四)认真总结,有效推进。各地要对肉类食品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不足,改进和完善整治的措施,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增强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关于开展奶制品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奶制品是关系国民身体素质和群众健康的重要日常消费品。政府对奶制品的质量安全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奶制品的整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奶制品质量安全的措施。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强化了对液态奶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从总体上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奶制品安全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奶制品的安全仍存在不少隐患,一些生产、经营企业行为不规范,奶业市场无序竞争日趋激烈,源奶及奶制品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产品营养标识不清、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产品功效宣传夸大等,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奶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奶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奶制品行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有效实施长效监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努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奶制品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行为,使全省奶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企业得到及时查处,奶制品质量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奶制品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原料奶质量安全管理。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推进奶牛规模养殖基地或养殖小区建设,发展无公害奶牛生产基地,促进传统饲养向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转变。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的管理,奶牛饲养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奶牛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应实行机械化挤奶,并配备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要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强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监测与净化制度等。加强饲料和兽药的管理,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挤奶程序规范,操作符合要求,有防止乳腺炎奶混入原料奶中的严密保障措施。对养殖场(户)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坚决予以处罚。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动物免疫标识,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防治和有关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生鲜牛奶购销管理。鲜奶收奶站(点)和牛奶加工企业需凭《奶牛场(户)两病监测合格证》收购鲜奶,禁止收购无证场(户)的鲜奶。禁止在生鲜牛奶中掺水、掺假(碱、盐、糖、糊精、米汤等)。收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建立规范的质量检测制度,对收购生鲜牛奶进行卫生和质量检验,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方可收购,未经检验人员检验的生鲜牛奶不得收购和出售。收奶站(点)应符合贮运生鲜牛奶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奶制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厂把关制度及登记造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核查工作。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备技术装备水平低、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无保证,不具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严厉查处生产掺杂使假、过期变质、不合格、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篡改生产日期、未经卫生检验、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名称、包装、标签生产的奶制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加工企业凡未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加强奶制品流通环节的整治。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强化奶制品质量监测,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奶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违法行为。以各种奶粉、牛奶、含乳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经销奶制品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批发和零售经营户为重点对象,从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及奶制品的集散地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整治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危及人体健康、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奶制品一律封存,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不合格奶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强对奶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奶制品虚假广告、假包装、假标识及其他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奶制品消费环节的整治。规范奶制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奶制品、掺杂使假以及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奶制品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学生饮用奶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生产企业规范运作,严厉制止打着学生饮用奶牌子的非定点企业的产品和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以其他质量、包装的乳品代替学生饮用奶向学校配送。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进入学校的学生奶产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把奶制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品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联动配合,加强督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治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认真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管措施。各地要对生产经营奶制品的企业、市场和食品、饮料批发、零售经营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全面了解奶制品生产销售情况,切实掌握奶制品质量。各有关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出整改措施,属于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协调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属于立法方面的,积极向上级建议,推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三)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增强部门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对当地奶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农林、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整合监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对这次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组织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支持、参与、庇护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导致假冒伪劣奶制品禁而不止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搞好宣传,营造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奶制品的有关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创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要在媒体上对违规企业及不合格产品及时曝光,增加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于开展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豆制品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传统食品。随着大豆食品健康功效研究的不断深入,大豆食品的消费成为一种趋势,带动了我国豆制品产业的发展。但从目前来看,由于豆制品还属于生鲜食品,保质期短,生产加工产业化程度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企业少,小作坊加工点大量存在,卫生条件差,不规范的生产加工等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为加强豆制品安全整治工作,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豆制品,现就开展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工作原则、重点和目标

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打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以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销售行为为中心任务,以实施市场准入为手段,以非发酵类豆制品(豆芽、豆腐、半脱水豆腐、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炸卤豆制品、干燥豆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为重点部位,以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强化豆制品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意识为核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整顿豆制品现有企业加工场所,改善加工设施和环境条件,提高豆制品行业加工水平;规范集贸市场豆制品经销点,实行索证索票、定牌销售制度,严禁不合格豆制品入市;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豆制品黑窝点,对严重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培育扶持豆制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豆制品生产的集中度。经过2-3年不懈的努力,确保豆制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豆制品消费更加放心满意。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制度。从事豆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排污申报登记证;生产加工设施条件应当符合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生产场所应当具备符合生产加工卫生条件的相应设施,内外环境整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生产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监管。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认真执行相应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所购豆制品原料应符合GB/T8612-1988《豆制食品业用大豆》标准要求,等外大豆不得作为豆制食品业用大豆,色粒超过20%的大豆不得作为豆制食品的原料,不得使用劣质、发霉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加工豆制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豆腐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吊白块等非食用性物质,腐竹加工过程中不得采用二氧化硫熏烤等非法工艺,豆芽菜类不得使用化肥、除草剂、化学生产素、催生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和添加剂;定型包装豆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毒无害,包装标识应符合GB71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项目必须齐全、正确;散装豆制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盛装器皿清洁卫生,封闭储藏运输;建立健全豆制品质量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豆制品的检验检测,卫生质量应符合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豆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场);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严禁把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再加工。

(三)强化豆制品市场准入,保证上市豆制品安全。从事豆制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经营,并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挂牌明示销售制度,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厂点处购买豆制品进行销售;销售摊点应当配备防虫、防蝇、防尘工具,销售器皿应当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无异味。卫生、工商部门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豆制品,尤其是对自产自销的豆制品进行监督,对销售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豆制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严禁把未销售完毕并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加工企业。

(四)加强宾馆、饭店、集伙单位豆制品采购管理。各宾馆、饭店、学校、机关等集伙单位应购买具有资质条件的豆制品加工厂(场、点)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质量安全卫生。

三、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各地要组织对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隐患,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和豆制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技术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自觉提高生产经营质量、卫生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提高豆制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打疏结合,整顿规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整治,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行豆制品放心工程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之一,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支持豆制品生产企业及生产经营大户增加投入,加强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设施和条件,实现豆制品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大带小,促进联合,以大促小,规范行为。

(三)发展现代流通业态,积极推行连锁经营。支持和引导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开展连锁经营,促进豆制品多样化、品牌化、标准化生产经营,逐步淘汰和禁止散装豆制品上市,实现豆制品的定型包装和统一配送。

(四)加强检验检测,实施长效监管。各地要增加投入,提高技术监督手段,对豆制品质量、卫生安全状况组织开展抽样检测,对质量较好的单位和品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对严重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单位予以曝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消费的选择性。

(五)强化行业自律,积极组建豆制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行业规范中的作用,加强行规行约,指导豆制品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豆制品综合整治活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已经启动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整治的成果,加快建章立制步伐,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豆制品整治工作的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豆制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和摸清本地区豆制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和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督促检查,确保成效。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豆制品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对豆制品生产及市场销售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明查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确保整治取得扎实成效。

 

[发布时间:2006-05-23]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主办:扬州市邗江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