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一、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合法、及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扬州市邗江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审查、备案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案件承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需经局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并报主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案件审理意见表》一式两份,连同案卷全部材料附《案件材料清单》一并送交法制机构审查。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核查有关情况。

五、法制机构在收到案件承办机构送交的全部案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六、法制机构审查后将案件全部材料和《案件审理意见表》退回案件承办机构。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其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行政处罚。

七、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后,案件承办机构需重新调查、补充证据、程序或手续作相应调整、重新合议、拟变更处罚的案件,应送法制机构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审查。案件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八、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应向局机关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三日内将《立案申请表》复印件提交法制机构备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法制机构备案。

九、法制机构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及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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