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案件监督审查,规范案件合议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则。
一、凡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意见、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等事项,必须经过合议小组集体合议。
二、合议小组由稽查机构负责人及非本案承办人员三人以上组成,由参加人兼任记录员,案件承办人列席,复杂案件可适当增加参加合议人员。
三、合议时,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和调查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合议参加人分别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分别发表各自看法。
四、如合议审查发现案件事实、证据和调查程序存在问题,应责成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如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建议有不同看法,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并在提交局领导审批或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作出说明。
六、合议作出合议意见,经参加人审阅后签字。一般案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