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办分离,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案件受理后,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机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依照首问负责制、回避制等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三、案件承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直到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机构负责人按案件合议规则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合议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五、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列席,负责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和调查程序,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但不参与合议意见表决。
六、合议或讨论意见形成后,案件承办人员按经局领导审批的合议或讨论意见继续办理直到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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