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案及回避制度

一、稽查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举报投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经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有关涉案线索应及时处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初审并在2日内安排稽查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1、有时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3、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拟立案的,稽查机构负责初步调查的人员填写《立案申请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应注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法制机构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回避申请由分管领导确定批准。

 

[发布时间: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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