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监督罚没物品管理,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应当在指定地点保存,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除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不合格物品外,罚没物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相关储存条件的规定。
二、严禁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严禁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三、罚没物品处理实行审批制度,罚没物品待当事人起诉期满后由保管人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及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按下列办法分类处理:
1、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一律采用适当的方式销毁,销毁时注意环保和安全,并制作详细的销毁记录,拍摄销毁现场照片。
2、因违法、违规经营而没收的物品,单批号(或单台、套)货值较大且来源清楚的,抽样送有关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酌情变卖。货值较小及检验不合格的,按假劣物品销毁。
四、变卖物品经审批后,联系好变卖单位,由内勤人员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洽谈价格,执行交接。贵重物品、货值较大的物品酌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拍卖。
五、变卖物品款项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截留他用。
六、销毁、变卖物品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签字随案卷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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