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机关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投诉电话7893743。 第四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办公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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