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资格认定,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行政执法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执法技能,严格按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执法人员按其岗位职责,在从事现场检查、调查工作时,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的调查事实,如实制作各种执法文书,对所调查的事实、证据材料真实性以及调查程序合法性负责。

四、处理案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实施当场处罚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事后及时报告。一般案件坚持集体合议、领导审批程序,案件承办人不得参与定案合议。重大案件必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

五、各种执法文书必须经制作人自查、协办人复核,行政处理性对外文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批。

六、所有案件实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办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瑕疵、错案的,依据考核办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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