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政,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律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超过法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侵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7、对群众举报、投诉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办理的;
8、徇私枉法,故意包庇、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证据,或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致使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9、违反保密纪律规定,泄露执法行动内容、举报投诉人情况、以及因行政执法知悉的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等造成后果的;
10、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对于下列情况,应查清事实,确认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
2、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交、上级领导交办并经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
3、因违法行政而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
4、因违法行政而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
5、因违法行政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行政赔偿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报请发证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
4、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5、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2、执法过错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未产生后果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2、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3、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4、阻挠他人检举、揭发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5、拒不向组织交待、承认错误事实或推卸、转嫁过错责任,抗拒组织查处的;
6、能够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致使损失扩大的;
7、其他应从重追究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职位与职责相对应,分清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严格按责任范围实施责任追究。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大小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九、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的依据。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取消评选先进工作者、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资格,责任人所在科室取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主管领导负责,具体事务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承办,上级机关认为需要直接追究的,按其指示办理。行政过错行为人违反行政纪律须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承办人员在过错责任追究中有权调阅有关案卷,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
十二、承办人员应查清过错责任事实,并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等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定。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做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七日内向市局作书面汇报,汇报材料同时报省局备案。
十四、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的书面决定后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局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