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本局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职能科室应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办法,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确定。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每年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局评议考核情况书面上报区政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