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安全

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和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确保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邗江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是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协助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对所在镇(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经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聘用,协助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对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食品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25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候选人的产生由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候选人的产生由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向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推荐。

(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协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每个镇(街道)聘用一名协管员。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对信息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选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颁发聘用证书,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聘用一名信息员。

(三)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收集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群众及基层单位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完成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职责和义务:

(一)在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二)收集、掌握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内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及群众对食品药品质量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汇报;

(三)向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举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四)按时参加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对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为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应对所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十四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经查实的,对其给予额外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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