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纪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选用行政审批、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

  二、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三、不准在工作中采取任何手段,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

  四、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五、不准收受监管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在药品生产经营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十、不准向监管和服务对象推销商品。

  十一、不准泄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认证检查工作纪律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认证检查工作中廉政高效、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廉洁公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认证现场检查。

  二、不准利用实施行政许可和认证检查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申请行政许可和认证的企业。

  四、严守工作秘密。对申请行政许可和认证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

  五、到企业执行公务,按规定标准食宿,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

  六、不准接受申请行政许可和认证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品等馈赠,无法拒收的应于10日内上交本级局纪检监察部门。

  七、不准参加企业安排在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八、不准让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违反上述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级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禁酒规定

 

  一、饮酒五条禁令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酒后执行公务、驾驶车辆;

  (三)严禁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四)严禁着药监制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五)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本禁酒规定中的是指各种含有酒精的酒类。

  二、对违禁者的处罚规定

  (一)对首次违禁者,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月奖金。

  (二)年度两次以上违禁者,除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外,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同一单位、部门一次多人违禁或有两次以上违禁者,取消该单位、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依纪给予处理。

 

扬州市药监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药监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从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的使用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检查必用,违者必究;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第三条 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的使用由市局里统一领导,市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药监局、市药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反馈卡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药监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随带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交被查单位按要求填写。被查单位应于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将反馈卡寄回市、县(区)药监局、市药检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反馈卡使用情况反馈于局监察室。

  第六条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的情况,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每季度考评一次。

  第七条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廉政行为反馈卡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个人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第八条 稽查执法、验收发证、监督检查和其它执行公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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